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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 川普根據憲法第2條空襲伊朗?專家:不應繞過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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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川普下令轟炸伊朗核設施,已對美國憲法與總統戰爭權力構成新一輪考驗,他不僅再次挑戰美國憲法,也引發關於總統在未經國會批准情況下動用武力的爭議。


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23日引述2名政府高層官員報道,白宮此次是依據憲法第2條授予總統的權力采取軍事行動。根據憲法第2條,總統有權指揮美軍進行有助於維護美國海外國家利益的軍事行動。白宮法律顧問辦公室與司法部均參與此次空襲的法律評估,部分依據來自過去歷屆政府時期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OLC)所撰寫的戰爭權力備忘錄。

1名前高層官員表示:“總統顯然是在第2條的權限內行事,這件事就這麼簡單。”


然而,多名法律專家及民主、共和兩黨國會議員,並不同意這種看法,指稱憲法明文規定,只有國會有權宣布戰爭;目前也沒有任何類似伊拉克戰爭時期的“作戰授權法”(AUMF)存在。此外,美國本身也並未面臨迫在眉睫的攻擊威脅。

報道指出,國會為了因應越戰所造成的災難性後果,在1973年推翻總統尼克松的決定,通過“戰爭權力法”(War Powers Resolution),限制總統在未經國會同意的情況下動用武力。

喬治梅森大學法學教授兼自由派智庫“卡托研究所”(Cato Institute)學者索民(Ilya Somin)指出,這次行動的規模足以構成戰爭,而非單純的小規模有限打擊,因此根據“戰爭權力法”,在美軍投入敵對行動前,應該“在可能情況下”提前諮詢國會,但川普並沒這麼做。

1名白宮高層官員指出,最高法院近年來對川普擴張總統權限的行為持寬容態度,尤其是去年針對總統豁免權的裁定,這也影響了白宮的法律分析。


“轟炸3座核設施” 獲眾參兩院領袖支持

司法部1名高層官員則指出,若沖突持續,川普政府將可能需要尋求國會授權,但目前“轟炸3座核設施”的行為仍不足以達到需要國會批准的門檻。他還強調,川普已獲得眾參兩院領袖的支持。

過去40年來,歷任總統都曾有“規避國會”,對外采取軍事行動的先例,川普並非唯一特例。例如,老布希總統對巴拿馬動武推翻諾瑞嘉政權;奧巴馬總統空襲利比亞;川普本人在第一任期也曾空襲敘利亞與伊朗


川普第一總統任期的國家安全顧問波頓(John Bolton)向CNN表示,總統身為三軍統帥,有權為保護美國全球利益采取行動,“我們早就見識過伊朗在1983年資助黎巴嫩發動恐怖攻擊,伊拉克武裝民兵發射伊朗制火箭彈殺害美軍,“他們威脅我們區域部隊已經很多年”。

報道指出,雖然理論上國會可提起訴訟挑戰總統行動,但法院往往對此有所保留,質疑誰有資格起訴總統,以及這類爭議是否應由政治部門解決。例如,川普第一總統任期期間,民主黨主導的聯邦眾議院曾就邊境圍牆資金與川普對簽證限制的行政命令提起訴訟,雖然一度勝訴,但最終案件被視為“無實質爭議”遭駁回。



過去40年,美國總統曾“規避國會”,對外采取軍事行動。如老布希、歐巴馬,還有川普(圖)兩個任期都曾空襲。(法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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